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

法人证书及印章管理制度(2017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用章行为,规范使用法人证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及法人证书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启用印章为: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公章,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人事专用章、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印章刻制、使用、变更和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由北京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第二章 印章、法人证书管理及使用

第五条 所有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

  • 公章由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并承担用印责任;
  • 财务章、发票专用章、人事专用章由运营总监批准使用,并承担用印责任;

第六条 基金会运营中心负责管理印章的刻制、备案、公告。各部门印章管理负责本部门印章的报告,用印管理及印章档案的移交。

第七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对各政府部门的行文或基金会核发的文件应盖基金会公章;

(二)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各种项目合同、协议应盖基金会项目合同专用章;

(三)基金会用于资金往来、纳税、开具发票时应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四)基金会对外报送的与税收有关的资料、报表等除盖基金会公章外还应加盖税务代码章。

第八条 使用印章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批手续,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备案制度,记录每次印章使用的目的、部门、人员和时间等信息,登记信息由运营部统一管理。

第九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不得擅自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种印章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携出保管部门,如需携出保管部门,应由公章保管人持印章同往监印。

第十一条 印章应在加密柜中存放,加盖印章须由印章保管人亲自操作,公文及重要印件须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的法人证书由秘书处管理使用,并制定专人负责保管,按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的使用范围

(1)签订各类合同、协议书时需要提供的;

(2)经济普查、年检和申报材料时需要提供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