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2017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披露是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是确保基金会机构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公布公开基金会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披露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即时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是基金会按照一定的时间、内容和格式,通过特定的渠道向社会发布信息,如年度报告、审计报告。

即时信息披露是基金会不定期的通过基金会网站、通讯、简报或其它媒体及新闻发布活动等,向社会发布理事会、项目实施、捐赠情况、机构重要事件等信息。

第五条 定期信息披露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机构简介、工作领域、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数额、使命、宗旨、机构章程、机构地址、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机构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2、联系信息:机构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职务、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联系方式等

3、治理信息:理事会人数、理事成员简介、年度理事会会议次数、理事会决议事项;监事会成员简介、监事会工作情况;有关工作委员会成员简介;理事会章程、理事会工作制度、有关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等。

4、管理信息:管理制度、秘书长简介、员工人数、员工培训信息、本年度员工变更情况、志愿者情况、招聘信息。

5、项目信息:项目简介、项目申请、评审程序、项目预算、项目支出、项目成果、项目报告、项目评估结果;项目管理制度。

6、财务信息:年度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上年度资金余额、本年度总收入金额、本年度总支出金额、净资产总额、营运资本比例、本年度用于公益项目的支出金额、本年度用于宣传推广的支出金额、本年度用于筹资的支出金额、本年度捐赠收入、本年度政府补助收入、本年度其他商品和服务收入、本年度投资领域和收益。

7、筹款信息:捐款方式、机构免税资格及证明、捐赠票据说明、捐赠免税信息。

8、捐赠者信息:捐赠者姓名、捐赠金额、捐赠领域。

第六条 即时信息披露应包含以下内容:

新闻和活动信息、项目动态信息、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重大事件信息、重大人事变动公告、重大损失、临时财务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渠道

第七条 基金会定期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中国社会组织网、基金会年度报告、民政部指定媒体。

第八条 即时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基金会中心网、中国基金会网、基金会官方微博、基金会合作媒体。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九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1、理事会审议通过《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2、秘书处负责披露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

3、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4、秘书处负责对已披露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5、秘书处对信息披露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6、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检。登记机关审查通过30日后,基金会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六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二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披露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