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2017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水滴汇聚公益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以年度为索引按类别立卷。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档案管理主要由运营中心负责,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应在各项工作结束时及时交运营中心相关人员归档。因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与交接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二章 档案管理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应树立档案意识,凡反映基金会工作的一切有效资料和文字记录都属于基金会档案应留存的历史资料。

第五条 运营中心应建立、健全立卷归档制度,确立归档范围、归档时间、保管期限。

第六条 运营中心要主动跟踪各类档案的生成过程,主动向有关方面和人员索要相应资料。

第七条 运营中心应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及时主动收集、整理、认定。并按照具体工作需要,准确、及时地提供档案服务。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管理

第八条 坚持人人参与、部门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部门均应建立健全文档归卷制度,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管理好日常工作文档。

第十条 项目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归卷。

第十一条 凡基金会印发的公文一律由运营中心统一收集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如由多个部门参与管理,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遗缺不全的档案,应采取积极措施收集齐全。

第四章归档范围

第十四条 行政档案

1.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相关往来文件;

2.基金会发布的各种文件、通知、会议记录等:

3.以基金会名义出具的请示、报告、公函等文件;

4.专职、兼职人员或申请来基金会工作的人员人事简历及相关资料:

5.基金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纪要、统计报表等;

6.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决议、会议纪要等;

7.基金会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8.基金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9.基金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五条财务档案

1.基金会日常支出财务报销凭证、帐目、审批手续及报表捐赠收据等入帐单据;

2.预算计划、审计报告、统计报表等重要财务文档。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

(一)一般公益项目及小额项目存档清单

1.项目立项申请书、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项目申请立项时提供的其他辅证材料;

2.项目立项审批表;

3.项目资助协议;

4.项目总结报告;

5.项目实施过程交流材料;

6.项目评估的评定意见;

(二)项目相关专项活动存档清单

1.专项活动封曲、目录:

2.活动使用的印刷材料存档;

3.活动过程中的文字资料如会议速记等

(三)其他项目跟据项目档案资料的实际情况按照存档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传播资料档案

1.基金会各类物品制作及印刷品媒体报道原件剪报;

2.照片、影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3.阶段性汇总归档材料:资助项目的传播素材。

第五章立卷

第十八条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门配合,综合管理部负责组卷、编目。

第十九条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归类。

第六章档案销毁

第二十二条 对己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该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办理销毁手续, 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员批准方能销毁。

第七章档案借阅

第二十四条 案卷一般仅供在基金会办公室阅看,立卷的文件、资料可外借,外借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星期,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眚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 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阅,且不得带离基金会办公室。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积极采用电脑信息系统对档案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运营中心负责解释和补充。